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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液态氯的基本安全规定有哪些?
发布日期:2011-10-14

 石家庄液态氯的基本安全规定
1.氯属于Ⅱ级(高度危害)物质,直接接触石家庄液态氯生产、使用、贮运等的作业人员,必须经专业培训、考试合格、取得特程作业合格证后方要上岗操作。
2.氯气生产、使用、贮运车间(部门)负责人(含技术人员),应熟练掌握工艺过程和设备性能,并能正确指挥事故应急处理。
3.使用液氯钢瓶,必须遵守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》(2003年版)中的有关规定。
4.使用液氯钢瓶,必须执行《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》和《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》中的有关规定。
5.石家庄液态氯生产、使用、贮运等现场,都应配备抢修器材。有效防护用品及消防器材。
6.石家庄液态氯生产、使用、贮存等厂房结构,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,在环境、气侯条件允许下,可采用半敞开式结构,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,应采用机械通风,但不宜使用循环风。
7.生产、使用石家庄液态氯的房间,空气中氯气含量允许浓度为1mg/m3,大于此值,应采取通风措施。
8.石家庄液态氯系统管道必须完好,连接紧密,无泄漏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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